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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30 12:39:52] [访问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 是学 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 应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 在各级党、团和学生会组织的领导和指 下开展工作 热情地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以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 使学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
第三条   校团委、学工处 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坚持 发挥学生特长,尊重学生意愿,注重培养锻炼 的思路,达到 在使用过程中加强教育管理,在加强教育管理中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的目的。
第五条   办法 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 校学生会 学生组织团工委 大学生党员 实践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六大组织(自律会、教评会、勤管会、宿管会、膳管会、教管会)、青花艺术团、 新媒体 中心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国旗班、礼仪队等校级 组织 学生干部;
2、 各学院 (部) 团总支、学生会 、班级两委 干部 、寝室长等;
3、研究生会干部;
4、 其他经学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改革、竞争、开拓创新等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手册》等规定,做学生的表率。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 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 ,能深入学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
 
第三章  学生干部职责
十一   学校各级各类 学生干部 职责:
1、以身作则,模范遵纪守规
2、密切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4、积极开展 工作 ,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突出情况
5、自觉接受 老师、 同学监督
6、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7、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职能:
1、校学生会、分院 (部) 学生会干部按照《景德镇陶瓷 大学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学生会自身组织章程履职,分院 (部) 学生会在分院 (部) 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分院 (部) 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校学生会、分院 (部) 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门设立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具体细化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职责;
3、校学生会要加强对 学生社团联合会、六大组织、青花艺术团、 国旗班、礼仪队 等学生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督促干部履职情况;
4、班级两委干部、寝室长等学生干部要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履职。班级两委干部应积极向所在学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和履职情况;
5、各级学生干部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职责,并严格加以执行。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与任免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团组织、指导部门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岗位职数由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组织实际工作需要而设定。
第十六条  (院)级 团组织 学生干部、 学生会 及研究生会干部 ,原则上要按照《团章》 《学生会章程》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经 学生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确需调整的,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1、校级学生干部由个人申请、 (部) 团总支 学生会和辅导员 、班主任 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 指导部门 考核聘任
2、 (部) 级学生干部 及研究生会干部 由个人申请,经班级两委会和辅导员 、班主任 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所在 单位 学组织 考核聘任
3、参加校 (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竞聘的学生必须有基层学生组织的工作经历 并由组织推荐产生
4、 (院)级 团组织 主要学生干部 、校学生会成员 及院级学生会主要干部 的任免,应报校团委、学生会批准。
第十    班级 两委 干部 、寝室长 原则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所在 学院团总支、学工办 备案。
十八    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产生。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担任的要终止其职务: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学校或院级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者;
2、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不及格或学年平均成绩 名列所在班级后1/3者
3、综合测评德育评定不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4、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了集体利益或声誉 ,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6、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二十    学生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促进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2、在维护党和国家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可以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3、行使所任职务岗位职责赋予的职权,接受学校各类培训,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4、维护集体、学生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对各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6、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
7、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定决议;
2、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3、根据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履职;
4、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5、自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
6、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7、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    学生干部 管理 考核
二十三    学生干部分班、院、校三级管理 与考核 。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 与管理,实行谁用干部谁负责制度
二十四 条  各级学生组织实行 培训制度 谈话制度、学习制度、述职制度 不断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十    级学生干部由指导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做好备案。
二十六   院 (部) 级学生 干部 所在学院 (部) 团总支 、学工办 负责管理和考核 ,并报校团 、学工处委备案
二十七    班级两委 、寝室长 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报所在学院团总支、学工办备案
二十八   学生干部考核分自评、民主测评和主管部门评价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1、工作态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踏实肯干,效率高,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工作魄力;
    2、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理解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3、工作作风。作风民主,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徇私舞弊,顾全大局;
4、工作效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上级组织与同学之间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5、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学生组织的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6、学习情况。学习成绩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以学生干部所在指导 部门 为一个集体 ,自行拟定具体考核内容和细则。
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 学期 进行一次 以学生干部所在指导单位为一个集体, 按学生干部总数的 1 0%评定优秀, 4 0%评定 称职 ,50%评定为 基本称职 或不 称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推荐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按照《景德镇陶瓷 大学 学生手册》规定分等级加分。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当学期综合测评不予以加分,并取消其继续担任一切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任职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不予出具学生干部履历证明。
三十五    各类学生干部评优 、推优、提拔等 应征求有关指导 部门 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干部奖励分 标准
序号
职别
加分
1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大学生党员实践团负责人 学生 工委 负责人 、新媒体中心负责人
0-2
2
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人、青花艺术团负责人、学生六组织负责人、各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学生副书记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负责人
0-1.6
3
校(院)学生会各部负责人、大学生党员实践团各部负责人、 学生团工委 各部负责人 新媒体中心各部负责人 、社团联合会各部负责人、青花艺术团各部负责人、学生六组织各部负责人、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各部负责人、 社团负责人、各班班长及团支书
0-1.2
4
校(院)学生会干事、大学生党员实践团干事、 学生团工委 干事、 新媒体中心干事、 社团联合会干事、学生六组织干事、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干事、 各班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
0-0.8
学生干部奖励分加分说明:
1、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加分,由班级测评小组无记名投票,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
2、国旗班、礼仪队的学生由校团委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加分,加0-1.4分。
3、大学生科技协会的学生由校团委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加分,协会负责人加 0 -1.4分,各部负责人加0-1分。
4、校报记者团及广播站 负责人及学生记者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加分,负责人 加0-1. 4 分, 记者及其余 成员加0-0.8分。
5、兼职学生干部就高一次加分。
6、各学院 (部)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加分,由所在学院 (部)团总支参照以上标准 研究确定加分。
7、其它学生干部的加分,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加分,报学生所在学院 (部) 团总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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